(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主席令第7号)第三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四)《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2001年四川省政府令第146号)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定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并确定其抗震设防要求。市(州)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含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一)《四川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四川省政府令第146号)第九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国家现行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标定的设防要求的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二)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8公里区域内的大型工程;(三)位于地震资料研究和详细程度较差地区的大型工程;(四)新建占地范围大、跨不同地质区域的城区和大型工矿企业、经济科技开发区的大型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