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一):“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
(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四)《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
(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二、能源。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六)《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6〕30号)。
(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川府发〔2015〕26号):“二、能源。风电站:根据国家批准的风电基地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集中开发风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企业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7 年第2号令)。
(九)《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4〕9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