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一条:“大坝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三)《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第39项:“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
(四)《水电验收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版)》(国能新能〔2015〕426号):“水电工程验收包括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在枢纽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工程决算和工程档案专项验收的基础上进行”。